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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7月17日電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消息,國家衛生計生委近日發布《關于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的通知》。通知指出,為實現監督執法與醫療管理有機銜接,強化監督,要求將監督檢查結果與醫療機構不良執業行為記分、檢查、等級評定等管理工作相銜接。
2010年9月17日,原衛生部發布了《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規范》,本規范在此基礎上進行了修訂。原《守則》共5章32條,修訂后的《守則》共6章35條。
傳染病預防與衛生監督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眾健康,規范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所稱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對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工作實施監督執法的活動。
本規范所稱醫療衛生機構包括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采供血機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能力建設,保障人員編制,合理配置工作設備,并將工作經費納入預算管理。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開展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適用本規范。
第二章監督的職責和要求。
第五條省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的職責:
(一)制定全省(自治區、直轄市)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和相應的工作制度;根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工作;
(二)組織實施本省(區、市)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工作及相關培訓;指導和監督下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三)組織、協調、監督、查處轄區內重大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
(四)承擔國家衛生監督抽檢任務,組織實施轄區內衛生監督抽檢;
(五)負責本省(區、市)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信息管理和數據的收集、核實、分析和上報;
(六)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任務。
第六條設區的市、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及其綜合監督執法機構職責:
(一)根據省(區、市)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工作規劃、年度計劃,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計劃,明確重點監督內容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培訓;
(三)組織開展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的常規衛生監督,如疫苗接種、傳染病疫情報告、傳染病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落實、醫療廢物處置、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等;
(四)組織查處轄區內的傳染病防治違法案件;
(五)負責轄區內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分析和上報;
(六)設區的市應當指導、監督縣級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七)承擔上級指定或交辦的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任務。
第七條省、市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明確具體的科(室)室,負責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工作;縣級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有負責傳染病防治的部門或者指定專人從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工作。
第八條實施現場衛生監督前,監督員應當明確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的任務、方法和要求,檢查安全防護設備,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九條開展現場衛生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收集證據;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應當依法提前采取證據保全措施。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綜合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檔案,掌握轄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情況和傳染病防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