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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近年來,隨著互聯網和電子商務的快速發展,不法分子的制售假藥行為逐漸向互聯網轉移,開始了線下和線下同時制售假藥的“生意”。查看已查處的網上銷售假藥案件,筆者發現有這樣一個過程:生產(非法購買)假藥——在媒體上做廣告(虛假)——從患者(顧客)處獲取訂單——通過快遞寄送假藥——收回貨款牟利。在銷售假貨的過程中,媒體廣告是違法活動成功的關鍵環節。因此,監管部門在打擊制售假藥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絕不能忽視對虛假藥品廣告的規范治理。
從廣告的性質來看,虛假藥品廣告不僅誤導了消費者的購藥選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重要的是可能延誤患者病情,危害患者健康。以上案例就是典型的例子。在銷售假藥的過程中,犯罪分子在媒體上發布的廣告大多借用一些科研機構的名稱和專家姓名,夸大假藥的療效,以絕對有效、無效退款等“保證”誘騙消費者“上鉤”。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的《廣告法(修訂草案)》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功效斷言或者功效保證。不得說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不使用醫學研究機構、學術機構、醫療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員和患者的名義作出推薦和證明。違反本條例,修訂草案加大了處罰力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明確責令其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或者負有責任的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3倍至5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的,處以20萬元至100萬元罰款。
此次修法彌補了長期以來被大眾詬病的“對違法廣告處罰輕、威懾力不夠”的缺陷。但是,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還有很長的路要走。這個判罰是否走樣?能否杜絕日益猖獗的非法藥品廣告,還有待實踐檢驗。我認為,要根除非法藥品廣告,一方面要完善法律制度,另一方面要在藥品廣告的監管機制上“開刀”。
根據《廣告法》和藥品管理法,目前我國藥品廣告實行審批、監管、處罰分離,即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審批,市、縣藥品監管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藥品廣告的監管和處罰。基層藥品監管部門逐級舉報違法藥品廣告,而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只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暫停銷售違法藥品。當事人受到處罰的,必須移送工商部門。由于部門之間的聯系,證據容易丟失,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如果這三項權力能夠集中在一個部門或者藥品監管部門被賦予一定的廣告處罰權,藥品廣告監管的效率將會大大提高。遺憾的是,這一點在《廣告法(修訂草案)》中沒有涉及,希望在《藥品管理法》的修訂中有所體現。
此外,隨著廣告載體的多元化(從過去的電視、報紙到網站、微信、移動客戶端等新媒體),現有的藥品廣告監管模式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從各地監管部門發布的違法藥品廣告公告來看,監測的重點幾乎都是在電視、報紙上發布的藥品廣告,很少有網站等新媒體介入。對于電視和報紙,監管部門有成熟的監控系統,很容易發現非法藥品廣告。對于網站這樣的新媒體,一是技術性強,數量多,人員有限,很難全面監控。二是網站等新媒體的開、關具有高度隨意性,服務器地址不固定,即使檢測到違法藥品廣告也難以處罰。在這種情況下,廣告監管不再只是工商部門的事情。工商、廣電、工業信用、藥品監管、網絡管理等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加強部門協作,形成藥品廣告監管合力,應對廣告載體千變萬化帶來的廣告監管新問題。文本/簧片
[負責編輯: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