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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稱,2013年3月,原衛生部和原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成立了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原衛生部2010年發布的《傳染病防治日常衛生監督規范》進行了修訂。
修訂內容如下:根據《疫苗流通和接種管理條例》,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接種單位規定了疫苗接種衛生監督的內容和方式。
根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規定了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的內容和方法。
結合信息技術和衛生監督的發展,將傳染病預防和衛生監督信息化管理列為專章,有利于工作數據的積累和信息數據的綜合分析利用。
明確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綜合監管執法機構應履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和重點監管內容。
為實現監督執法與醫療管理的有機銜接,加強監督,第三十條要求監督檢查結果應當與醫療機構不良行為記分、檢查、等級評定等管理工作相銜接。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科研機構等相關單位的傳染病防治衛生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原標題:傳染病防控監管將與醫院評估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