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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我公司為員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每年按工資總額的5%計提,按一定比例報銷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我想問:1。我公司通過保險公司為員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行?2.保險公司以保險理賠的形式為我們的員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專家回復:財稅[2009]27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企業就業或受雇的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準以內。超出部分不得扣除。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財稅〔2015〕56號文件精神,經國務院批準,現就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有關問題通知如下:1 .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費用,允許在計算當年(月)應納稅所得額時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0。試點地區企事業單位為職工組織購買符合要求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發生的費用,單獨計入職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扣除。2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是超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扣除。2.適用商業健康保險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在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和連續勞動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承包人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承包、租賃經營所得的個人。三、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是指由中國保監會開發并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行的綜合健康保險產品。產品發布后,納稅人可按統一政策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稅務機關將按規定執行。四、為確保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順利實施,擬選擇一個中心城市開展試點工作。其中北京、上海、天津、重慶為全市試點城市,各省、自治區選擇一個人口多、綜合治理能力高的試點城市。省級財政、稅務、保險監管部門要及時研究制定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報省人民政府確定,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聯合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保監會審查備案。專家分析:1。補充醫療保險由商業保險公司辦理,至于是否可行,具體可咨詢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從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的員工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需要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