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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白血病誤診;哮喘醫院獲得了對病人的賠償。
案例
【/h/】因為疲勞、氣短、咳嗽,趙女士去了沈陽的一家大型醫院,被診斷為“哮喘”。她被送入呼吸科接受治療。住院期間,趙女士出現發熱癥狀,同時血檢結果異常,變化較大。出院后,趙女士的高燒仍未消退。對于這些新癥狀,醫院既沒有解釋,也沒有采取進一步措施。趙女士出院回家后突然發高燒。他很快被診斷出患有白血病。沈陽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認為,醫院存在“延遲告知”的不足。趙女士將該院訴至和平區人民法院,要求該院認錯道歉,并賠償醫療費350956.94元、營養費60000元、鑒定費32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0元。
醫院認為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趙女士入院時報告貧血。驗血后,她認為是感染引起的異常,所以沒有處理。根據醫院的醫療能力,不可能做出明確的診斷。趙女士的原發病與她的急性單核細胞白血病沒有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趙女士因病去醫院治療。根據沈陽市醫學會發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趙女士在醫院的診斷和治療“符合醫療常規”,“患者的后果與缺乏醫療沒有因果關系”。因此,本案醫療糾紛不是醫療事故,而是醫院存在“拖延告知患者血液病”的不足。今年7月27日,法院判決醫院賠償趙女士5000元,并駁回其他訴訟。案件受理費減半1250元,1000元由趙女士承擔,250元由醫院承擔,鑒定費3200元由醫院承擔。
觀點
對于趙女士的損失是否應予支持,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故法院不應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本案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但被告醫院在醫療活動中確實存在缺陷,應適當考慮原告的損失。
歧視
本案審判長、和平區人民法院審判長王錦麗法官認為,應當采用第二種觀點:本案中,趙女士因病到被告醫院就診。根據沈陽市醫學會出具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被告在為原告治療期間的診療行為“符合醫療常規”,“患者后果與缺醫少藥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因此本案醫療糾紛不是醫療事故,而是同時發生的。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的主張。但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被告對原告進行一定的賠償是可取的。本案判決后,上述任何一方在法定期限內均未起訴,判決已經生效。
(來源:沈陽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