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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的醫療信息具有巨大的商業價值。分享的范圍應由立法明確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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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歷不能公開。
經濟日報27日報道,移動互聯網正在深刻改變現有的傳統醫療模式。去年,阿里巴巴開始加速推進“未來醫院”計劃,旨在幫助醫院提高運營效率,優化醫療資源配置。
互聯網醫療成為新一輪互聯網投資的熱點。預計到2017年,中國移動醫療市場規模將達到125億元。但門檻太低,導致移動互聯網醫療行業魚龍混雜,信息解決方案內容混雜,直接影響用戶對這個行業的信任。然而,開放的互聯網空、監管的暫時缺位、盈利模式的不清晰,也引發了人們對個人數據安全的擔憂。
現行立法《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沒有明確區分醫療信息。
網絡大數據與移動設備結合形成的用戶醫療信息是一個包含用戶一生中幾乎所有基本信息的數據庫。這個數據庫不僅是保護用戶就醫和健康的“字典”,更是一個極具商業價值的隱私數據庫。
用戶基本信息屬于典型的用戶隱私,屬于世界各國隱私法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保護范圍。任何機關、機構、組織和個人無權擅自披露信息,也無權通過倒賣、出售、發送廣告等方式非法使用信息。
我國《侵權責任法》首次將隱私權寫入民事法律體系。隨后,最高法也于2014年10月10日頒布實施了《網絡侵權司法解釋》,再次強調保護包括基因在內的個人信息,任何人不得非法披露。
司法解釋未對醫療信息類型作出明確區分,將遺傳信息、病歷、健康檢查資料、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作為隱私保護范圍。特別是,該解釋中關于“私人活動”的規定表明,幾乎所有在線醫療信息實際上都受到法律的保護。
立法建議,收集和使用醫療信息應事先獲得用戶授權。
問:
醫療信息和個人基本信息有什么區別?
答:
用戶的醫療信息更具有醫療價值。越是有醫療價值的信息,越有商業價值?,F行法律僅將“非法披露”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雖然非常有利于大數據“隱性”使用的發展,但也可能導致大數據使用的濫用。
建議:法律應明確用戶個人信息和醫療信息屬于隱私敏感信息。醫療機構、網絡服務提供商和第三方機構應確保信息安全。在收集和使用該信息時,應明確獲得用戶的事先授權,不得越界使用、超期限使用或非法轉賣、轉讓。
問:
保護用戶醫療信息與精準營銷沖突嗎?
答:
大數據時代,基于大數據的定向營銷和定向廣告并不違反隱私法。精準廣告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用戶的選擇,也符合互聯網“自由時代”的發展趨勢。然而,如果有針對性的廣告違背用戶的意愿,甚至在用戶明確拒絕的情況下仍堅持推送,則可能導致侵犯用戶的生活安寧權。
特別是,如果這些敏感信息在網絡服務商或網絡醫療機構之間暢通無阻,在安全領域就沒有人能保證用戶的隱私。這些信息一旦泄露,肯定會對用戶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
建議:法律應明確精準營銷的范圍。精準營銷和廣告是大數據和免費互聯網時代的前提,法律不應該禁止精準營銷。但是,精準營銷也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圍和限度內。當用戶明確拒絕時,當用戶不再使用網絡服務或醫療服務時,網絡服務提供者或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繼續精準營銷。
我國立法應盡快引入“遺忘權”的立法理念,將用戶視為自身信息的控制者。相關信息持有人在不再繼續使用服務或產品后,應立即完整刪除相關信息記錄。
問:
醫療信息采集如何符合《關于加強互聯網個人信息保護的決定》規定的“合法、正當、必要”的基本原則?
答:
用戶行為信息和實時監控信息是典型的大數據信息。只要收集、使用或利用這些信息時沒有明確說明對個人的信息披露,使用大數據信息的行為不僅是違法的,甚至應該受到鼓勵。
該信息本質上屬于數據產品,不在個人信息保護范圍內。這些大數據產品在醫療機構和醫療產品服務機構之間的自由流動,將大大提升醫療發展水平,這也是大數據醫療最值得稱道的部分。
立法建議:立法應將這些原則體現到醫療信息保護中。必要性原則是防止過度收集用戶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和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明確告知信息收集范圍的情況下超出必要范圍。
合法性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機構是用戶信息的保證人,信息的使用應遵守包括《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在內的法律法規。,并對信息泄露或非法使用承擔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合法性原則是指信息使用者為了使用者的利益使用信息,遵守事先承諾,不得利用技術優勢或信息優勢非法使用醫療信息。
問:
如何區分醫療信息的“濫用”和“共享”。
答:
醫療信息濫用的表現形式是,定向廣告擾亂用戶的生活安寧權;二是用戶的醫療信息被泄露或出售。
作為醫療機構的信息收集者,利用大數據處理的信息產品,以及用戶的基本信息和醫療信息,都是網絡服務商與醫療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共享的產品。
建議:立法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醫療機構、第三方機構之間“共享”醫療信息的范圍,法律禁止醫療信息的非法流動。
共享也要符合法律和必要性、合法性原則,提前告知用戶信息流方向和使用情況。未經用戶同意,任何人、組織和機構不得與他人非法共享醫療信息。
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朱偉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