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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今年1月1日起,根據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政策,我市將調整城鎮居民醫保待遇標準。
調整的具體內容是:將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標準內住院、門診統籌醫療費用一年最高支付限額由6萬元提高到16萬元。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補償基數調整為96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30萬元。在本市,大病費用報銷比例不予調整。
調整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市級醫院和中醫醫院6萬元以內的醫療費用按65%報銷。城鎮參保患者醫療費用在一至三萬元之間的,按65%的比例報銷;城鎮參保患者醫療費用在3-6萬元之間的,按70%的比例報銷;城鎮參保患者醫療費用在六至十萬元之間的,按75%的比例報銷。
參保居民(中小學生和兒童)與成年人待遇標準一致,包括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支付比例。參保中小學生(含在園注冊兒童)按原政策享受意外傷害門診醫療待遇和意外死亡補償標準。城鎮居民待遇調整以患者出院時間為依據,即2015年1月1日后出院的,按新政策標準享受待遇。城鎮居民慢性病門診治療起付標準按調整后的新政策執行,統籌支付比例仍為50%。
注:最高支付限額是指參保居民在一個參保年度內在基本醫療保險服務范圍和標準內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療費用總額。一般來說,最高支付限額是一個可以進入報銷范圍的核算基數,而不是患者最終報告到手的金額。(醫保局黃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