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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并選擇前者& rdquo。他說對陳女士的死感到抱歉,但他盡力了,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他還提到自己在工作中兢兢業業,看過成千上萬的病人,從來沒有出過事故。& ldquo說我嚴重不負責任,沒認出來。& rdquo
但公訴人表示,徐某聲稱當晚在急診室進行了會診,但沒有證據證明。醫院也沒有找到任何關于徐急診科的書面醫療文件。對此,徐說他記不清楚了。
該案沒有在法庭上宣判。& gt& gt互連
什么樣的醫生是嚴重不負責任的?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了醫療事故罪,即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頒布& ldquo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 rdquo其中,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務人員在醫療事故罪& ldquo嚴重不負責任。,包括以下情況:
擅離職守;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機患者實施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進行實驗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和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