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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問題備受關注、醫患關系有些緊張的今天,如何在矛盾激化之前,依法依規處理糾紛,公平解決糾紛,成為醫患雙方共同關注的問題。27日,北京市第一人民醫院邀請北京安貞醫院門診部主任、醫務處醫療調整室主任張獻鳳就醫療糾紛的法律處理進行講座,并就病案管理、醫患溝通等關鍵問題進行探討,旨在增強醫務人員依法執業、防范醫療糾紛的意識。
●南方日報記者劉強通訊員鄭海燕。
例1:
患者家屬要求復印病歷,但發現死亡討論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等內容不允許復印,覺得治療過程中有貓膩。
解釋:
病歷分為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現行法律規定,患者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的法定繼承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復制客觀病歷,但一般不允許復制主觀病歷。如需辦案和進行鑒定,所有病歷均可由公安、司法、人社、保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部門查看。
什么是病歷?張獻鳳表示,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第二條,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圖像、切片等數據的總和,包括門診(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病歷可以分為客觀病歷和主觀病歷。客觀病歷是患者癥狀、體征、病史、輔助檢查結果、醫囑等客觀信息的記錄,主觀病歷是醫務人員對疾病發展和治療過程的觀察、分析、討論和診療建議的主觀記錄。不同的醫生和不同的疾病時期可能會有很大的差異。
張獻鳳指出,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可以為申請人復印體溫單、醫囑單、住院記錄(入院記錄)……(作者省略十一項)等病歷資料。這些指的是客觀病歷。
患者質疑主觀病歷怎么辦?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公安、司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險、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等部門因辦案需要、依法實施專業技術鑒定、審核或仲裁醫療保險、審核商業保險等需要,醫療機構可以在辦案人員提供證明材料后,根據需要提供部分或全部患者病歷。
例2:
不幸的是,病人去世了,家屬覺得不對勁,就搶走了病歷,留著做證據。
解釋:
搶奪病歷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違法。如果家屬對治療有疑問,可以要求封存病歷,以便后續申請醫療調解和司法鑒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明確規定,嚴禁涂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資料。由此可見,搶奪病歷是一種違法行為。
家屬如何“留證據”?張獻鳳建議,可以要求醫療機構雙方封存病歷復印件,用于后續醫療調解和司法鑒定。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封存的病歷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在場的情況下,才能再次打開。
此外,如果家屬搶奪病歷,還可能造成一系列后果。《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七條指出,當事人丟失、隱匿、變造、偽造、毀損病歷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改變病歷內容,致使醫療行為是否錯誤,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不良法律后果。
張獻鳳指出,這里的“當事人”既包括醫療機構,也包括患者親屬。也就是說,如果病案因搶奪病案而丟失或損壞,即使患者親屬“講道理”,也可能變得“不講道理”。
例3:
手術前要簽署知情同意書,患者覺得醫護人員在“推卸責任”。
解釋一下:
我國《合同法》不支持“免責協議”,“知情同意”不是也不可能達到“免責”的效果。在某種程度上,“知情同意”是醫務人員征求患者及親屬同意并采取手術等行動的“資格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并征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履行上述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也就是說,“知情同意書”不是“簽了就沒責任”,而是“沒簽就不允許醫護人員動手術”。張獻鳳解釋說,畢竟麻醉、手術、尸檢等。都是在人的身體上進行的,通過“知情同意書”獲得患者及其親屬的同意,是對患者人身權利和尊嚴的保障。從這個意義上說,“知情同意”不是“免責條款”,而是醫務人員采取手術等行動的“資格申請”。
另一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即法律上根本不允許存在所謂的“免責條款”。
另外,在搶救等特殊情況下聯系不到患者親屬怎么辦?《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因搶救瀕死病人等緊急情況無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