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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13年5月11日,62歲的農民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配偶劉60多歲,在農村務農。和劉有四個孩子,都是成年人。現在,的親屬向侵權人索賠各種賠償,包括劉的撫養費。
[分歧]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受害人的妻子劉燦是否要求支付家屬的生活費。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意見: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因為陳某去世時已經62歲,失去了工作能力,所以不存在配偶一方需要另一方支持的情況。
[分析]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的必要生活費和其他費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第八款規定:死亡前實際扶養的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按照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扶養人的界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三點:一是死者或殘疾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有扶養義務;二是存在實際維修行為;第三,受撫養人沒有其他收入來源。劉已經60歲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待遇標準,他是無勞動能力的人,屬于被贍養的范疇。
劉是的近親屬,也屬于的被撫養人類別,符合上述第一條標準。劉是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可以認定為法律規定的無其他收入來源的人,符合上述第三條標準。但第二條標準要求死者或殘疾人在喪失勞動能力前有實際贍養能力,并贍養被贍養人。然而,陳某在一次事故中去世時已經62歲了。按照劉的認定標準,62歲以上的也是需要贍養的人,沒有贍養他人的法律義務。贍養劉的義務應由劉的其他近親屬承擔。故因交通事故死亡,其配偶劉向侵權人請求必要的生活費用不予支持。
(作者單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