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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保健食品廣告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齊頭并進。但由于廣告利潤空大、市場進入門檻低、見效快,該領域日益成為虛假違法廣告的“重災區”,嚴重損害消費者健康和財產利益,屢禁不止。去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保健食品廣告進行隨機監測,顯示行業嚴重違法率達9.54%。隨著新《廣告法》的實施,增加了多項規范保健食品廣告的規定,違法行為得到明顯遏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年9月的監測結果顯示,我市保健食品廣告違法率為零。
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以補充維生素和礦物質為目的,適合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身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對人體不會造成任何傷害的食品。新法第十七條明確要求,除藥品、醫療器械、醫療廣告外,禁止任何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廣告,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容易引起混淆的用語。第十八條更直接地明確了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表明功效和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涉及疾病預防和治療功能;不要聲稱或暗示廣告商品對健康保護是必要的;不要與藥物和其他保健食品相比;不得使用廣告代言人進行推薦或認證;應明確標注“本產品不能替代藥品”。
違反上述規定的,新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1倍至3倍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以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廣告費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廣告審查機關應當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得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此外,新法還在第19、40和46條中對保健食品廣告進行了規范。其中,第十九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養生、養生知識等方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讓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對此類廣告有明確的監督和查處依據。第40條規定,不得在大眾媒體上發布針對未成年人的保健食品廣告。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關部門發布保健食品廣告,應當在發布前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