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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藥索賠難 法院建言食藥監總局”追蹤
八旬老太試藥休克,因所試藥品賠償保險在藥監部門和醫院均無備案,被告拜耳醫藥公司拒絕提供保單,老太索賠官司被拖4年后,才獲一審判決。該案折射出試藥管理上的相關制度空缺。
朝陽法院對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食藥監總局)發出的一份司法建議函,得到食藥監總局的重視。其已于日前正式函復法院,表示將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強化倫理委員會的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醫藥公司拒絕出示合同
今年84歲的張老太,2006年10月入住人民醫院接受人工關節置換術,在醫生動員下參加拜耳醫藥公司生產的新藥臨床試驗。術后休克。此后因呼吸不暢、出虛汗等原因再次入院。
張老太兒子發現,拜耳醫藥公司的上級拜耳集團為該藥試驗投了保,受試者最高保額為50萬歐元。
張老太認為,其休克癥狀屬新藥試驗中的嚴重不良事件,將拜耳醫藥公司訴至朝陽法院,索賠15萬歐元。該案審理期間,拜耳醫藥公司也承認這份保險合同,但長達4年的訴訟中,以各種理由拒絕出示該合同。
2月21日,在該合同缺失的情況下,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拜耳醫藥公司賠償張老太5萬歐元。記者昨天獲悉,原告不服提起了上訴,預計本月16日二審開庭。
法院建議補缺試藥制度
承辦法官陳曉東介紹,案件審理時,因人民醫院未留存保險合同,法官前往原國家藥監局查閱資料,亦未發現有該保險合同的留存。鑒于此關鍵證據缺失,案件審理一度受阻,法院無法查明該合同有關賠償內容,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和周期。
法院審理發現,藥監部門缺乏對試驗申辦者保險措施監管的制度;倫理委員會如未盡審核義務造成患者損失,應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此情況沒有規定。
3月25日,朝陽法院向食藥監總局和人民醫院倫理委員會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局建立保險措施備案制度、明確倫理委員會未盡審核義務的責任承擔主體。并封存郵寄司法建議函。
食藥監總局赴法院調研
3月28日,食藥監總局政策法規司行政復議處、藥品注冊司藥品研究監督處到朝陽法院調研相關問題,了解案件審理過程,并聽取法院對現行藥物臨床試驗管理制度的意見。
了解相關情況后,該局以特快專遞方式將書面復函郵寄至朝陽法院,法院于4月8日收到復函。
復函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表示:將根據法院的建議,適時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借鑒國際經驗,明確臨床試驗中申辦者在試驗實施前對受試者保險措施的要求;同時強化倫理委員會的職責,加強對受試者保險措施的審查,最大限度保護受試者的權益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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