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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制定于2007年,去年9月啟動修訂,今年7月一審,昨日二次審議。對比一審稿,二審稿保留了一審稿的立法突破點,例如“馬路市場”有條件放開、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目錄管理等。同時追加了規范性條款,如食品攤販須持證上崗、“馬路市場”不得占用過街天橋等公共場所。
在一審稿的基礎上,二審稿針對生豬屠宰、農藥經營,新增了“生產生豬及其他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市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農藥經營者名錄”等新規定。
自《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啟動修訂、征集意見稿面世開始,兩大問題,即該不該采取“區域退市”制度、食品安全犯罪人員該不該處以“終身禁入行”重罰,一直存在爭議。對于這兩大爭議點,二審稿沿用了征集意見稿的處理方案:保留區域退市制度,某地區某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同一地區同類產品集體下架;因食品安全犯罪,終身禁止入行。
變化一:鄉鎮街道辦負責排查隱患
對于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屬地管理職責,一審稿僅規定:由區縣政府明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和管理職責,督促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做好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
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卜世成稱,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處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末端,作用非常重要,法規應明確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職責。
因此二審稿強化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屬地管理職責,新增規定: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組織協調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派駐的執法機構,做好執法工作。
這就意味著,轄區內如果有黑加工點,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將擔責;執法機構查處非法作坊,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帶路”。
變化二:食品作坊準許證有效期增至3年
一審稿提出,由區縣政府制定并公布食品加工作坊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質檢部門負責審核發放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目錄管理交由區縣政府負責。
一些委員認為,作坊生產的食品品種目錄和生產條件應該“全市一盤棋”,如果授權各區縣政府自行制定目錄,易造成區縣間標準不一、生產條件參差不齊。
據此,二審稿將目錄管理的權限從區縣政府調整為質檢部門,規定“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編制全市的指導目錄,明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區縣政府根據目錄,編制本區域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
二審稿同時新增: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應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通過上述目錄管理權限調整以及對作坊生產條件的限制性規定,二審稿將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的有效期由1年增至3年。審批單位仍為質檢部門。綜上所述,針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采取的“目錄管理”和“準許證”措施,管理機構一體化,均為市質監局。
變化三:食品攤販須持證上崗
“馬路市場”有條件放開,是一審稿的主要突破之一,要求距離幼兒園、中小學校門口200米范圍內禁入。二審稿追加了公共區域禁入條件:不得占用道路、橋梁、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及其他不宜設攤經營的場所。
一審稿制定了登記制度,食品攤販須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登記。二審稿明確了食品攤販經營證制度,規定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食品攤販經營證,證上須載明經營者姓名、經營食品品種、經營地點、監督電話等事項。依據該證,城管部門監督管理食品攤販經營區,查處流動無證照行為。
變化四: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生豬嚴罰
二審稿針對生豬屠宰制定了管理措施:生產及其他畜禽屠宰企業應當建立穩定的貨源基地,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養殖行為,記錄養殖者、防疫、建議、飼料等相關信息;不得收購無固定養殖基地或無法追溯來源的生豬及有關畜禽,或接受他人委托進行屠宰加工。
違反上訴規定,生豬屠宰企業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者將被責令停業整頓,主要負責人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變化五:農藥經營者今后將有“名錄”
二審稿強化了農藥經營源頭監管,新增規定:市農業行政部門制定并公布符合法規要求的農藥經營者名錄和名錄管理辦法。
這意味著,農藥經營將采取名錄管理制度,符合農藥經營資格的人員、企業都將被收入名錄中,未被錄入者即為“黑戶”。
焦點
關鍵詞:區域退市
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并公布
去年9月條例啟動修訂后,征集意見稿保留了區域退市制度,但一審稿刪除了該項。
區域退市會否“株連”合格產品?對此一直存在質疑。以典型事件2005年廣東潮安果脯蜜餞整體退市為例,北京市的所有潮安果脯下架后,重慶、成都等其他城市陸續跟進,500多家果脯企業遭受下架處罰,其中不乏合格產品。
如何解決上述爭議?一個地區的一種食品出現了問題,怎樣才能既及時下架其他問題食品、又同時保護合格產品?
二審稿一方面恢復了區域退市制度,規定“必要時經市政府批準,可以對相關企業、區域生產的同類食品采取相應的臨時管控措施”。
另一方面,對風險減輕或消失后,如何降低、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做出補充規定,“食品安全風險消除或采取臨時控制措施的條件和原因消除后,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解除風險警示和臨時控制措施并向社會公布”。
關鍵詞:終身禁入行
“5年禁入行”力度不夠大
征集意見稿首次提出“終身禁入行”,規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終身不得擔任任何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
但一審稿相應減輕了量刑尺度,調整為“5年禁入行”,規定一旦因食品安全犯罪被處刑罰,執行期未滿5年的,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管。吊銷許可證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直接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
二審稿再次回歸“終身禁入行”尺度,言明“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食品,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卜世成解釋,二審稿恢復“終身禁入行”,是因為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部門提出,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追責,對于觸犯刑律的責任人員除了追究刑事責任,還應加大信用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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