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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日前出臺《餐飲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餐飲企業不得銷售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食品,如違反相關規定,由商務主管部門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餐飲企業和主要責任人員出現下列行為的應記錄在其信用建設系統中:惡意拖欠和逃避銀行債務;逃騙偷稅;重大商業欺詐;食品安全事故;其他嚴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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