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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減少醫療糾紛,預防醫療糾紛應該是第一要務。
□我們的記者趙麗
□本報實習生王坤。
11月以來,寧夏、內蒙古、江西九江、河南長葛相繼發生醫療傷害事件。暴力醫療傷害事件頻發,將本已脆弱的醫患關系再次推到風口浪尖。11月是《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
此前,國務院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已經實施了13年。在過去的13年里,針對醫療事故的法律法規被修復了幾次,已經不堪重負。
作為業內學者,北京大學衛生法系主任王躍在認真研究《送審稿》后,對《法制日報》記者表示,正是因為醫療傷害事件頻發,目前醫患關系僵持,國務院才起草了《送審稿》。
據王悅介紹,征求意見稿的公布仍有背景。《侵權責任法》實施后,醫療事故條例中的許多內容與《侵權責任法》的民事賠償規定相沖突,因此國務院啟動了醫療事故條例的修訂工作,此次修訂更名為《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因為醫療糾紛和醫患矛盾并不是這段時間唯一的現象,醫患關系在最近10年左右一直處于非常不理想的狀態。從《征求意見稿》的標題中我們也可以看出,中央希望把重點放在預防上,而不是治療上。我常說治病固然重要,但最好少生病,所以預防為主。”王躍解釋道。
“我個人認為,修訂后的條例已經恢復了應有的功能。在過去,我們沒有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的具體民事立法。《侵權責任法》實施后,因為有了來自民法層面的依據,國務院原有的行政法規才能回歸到應有的位置,即注重醫療糾紛的預防和行政處理。這個規定是引進來的。”王躍說。
據王躍介紹,浙江、天津、上海等地在嘗試通過人民調解、醫療責任保險等方式處理醫療糾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功經驗,因此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基礎上修訂的草案具有現實意義。《送審稿》將各地保險公司經營主導的調解模式,轉變為調解法規范的人民調解,這是最大的亮點。
此外,王悅注意到《審查意見稿》繼續保留了醫療事故的概念。據了解,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法院不再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不再使用醫療事故的概念,而是開始使用醫療損害賠償或者醫療服務合同糾紛作為案由。
“但醫療事故的概念應該繼續存在并恢復其原有功能。實際上,2002年頒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在全國人大沒有對醫療糾紛民事賠償進行專門立法的情況下,國務院制定并頒布的行政法規。因此,其原本的功能應當是立法調整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行政部門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但卻被賦予了調整醫療機構、醫務人員與患者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功能。作為行政機關對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醫療管理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醫療事故處理法律制度必須繼續存在,因為僅僅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護士條例》,并不能完全涵蓋各類醫務人員在醫療中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王悅告訴記者,近年來,行政問責在醫療事故處理法律體系中的作用被弱化、邊緣化,亟待糾正。認為隨著醫院管辦分離改革的到位,行政機關在糾正醫療違法行為方面應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只有保留醫療事故的概念,才能與《刑法》第335條中的醫療事故罪相銜接。否則會導致嚴重的醫療傷害,對患者造成嚴重的人身傷害,在追究刑事責任時會出現法律適用上的混亂和落差空。
同時,王躍告訴記者,《征求意見稿》堅持醫療風險社會共擔原則,試圖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醫療責任保險和醫療事故保險制度。一方面,通過醫療責任保險,基層醫療機構不會受到巨額人身損害民事賠償的影響。另一方面,通過醫療意外保險,進行了高危手術和檢查的患者,在發生人身傷害時,可以獲得滿意的經濟補償。
“但是,既然醫療事故保險不應該全面鋪開,就應該從高風險的醫療服務項目中進行。”王躍說。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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