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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了新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廣州日報訊(記者唐)記者從昨日公布的《東莞市醫療廢物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中了解到,原條例中醫療廢物處置費的主體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變更為“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理順了醫療廢物處置費的收付關系。此外,東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移、買賣醫療廢物,并明確提出本單位設有病床的醫療機構每天收集頻次不少于一次。
收費主體已變更。
去年11月,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原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修訂完善,制定了新的《管理條例》,將于今年起至2019年底實施。
《管理規定》首先理順了醫療廢物處置費的收付關系,將原規定中的收費單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變更為“市環保產業促進中心”。根據要求,除放射性、含汞廢物、爆炸性廢物、甲類感染性廢物、廢棄麻藥、危險、腐蝕性化學品外,其他所有醫療廢物均交由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集中無害化處置。
根據《管理規定》,登記醫療廢物時,登記內容包括來源、種類、重量或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式、最終目的地、發送方和接收方的簽名等項目。數據應保存3年。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條例》明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轉移或者買賣醫療廢物。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防止貯存的醫療廢物在未使用專用容器和包裝材料的情況下暴露,不得將醫療廢物作為生活垃圾處理,或者交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處理。
關于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管理規定》提出,市環保、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對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和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交流監督檢查和抽查結果,責令立即消除隱患。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建立處置記錄臺賬,并于每年3月向市環保部門報送年度醫療廢物環境管理報告。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未及時接收醫療廢物的,應當按規定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醫療廢物運輸應避開高峰時間。
《管理規定》在原規定中進一步完善了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過程中的技術規范,明確規定本單位設有病床的醫療機構每天的收集頻次不得少于一次。
此外,衛生站、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診所、醫務室(含學校、企事業單位)、現場急救等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應在當日醫療活動結束前收集。
根據《管理規定》,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在醫療衛生機構設置的臨時貯存點收集、運輸醫療廢物,醫療廢物運輸時間應當避開上下班高峰時段,運輸路線應當避開人員密集區域。其中,設有病床的醫療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設置的臨時存放點,每天至少收運一次(含法定節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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