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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因各種疾病去醫院治療。治療過程中,患者從醫院6樓跳下自殺。患者家屬以醫院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存在管理漏洞為由將醫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各項損失78萬余元。近日,福建省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結此案,認為該院的治療護理行為一審無過錯,無需向自殺患者家屬承擔賠償責任。
林現年50多歲,患有麻痹性癡呆、神經梅毒、十二指腸潰瘍等多種疾病。自2012年2月以來,林多次在廈門某醫院接受治療。2013年11月8日,林再次住院,在醫院住院部六樓住院。
第二天凌晨3點40分,陪同林的家人發現林不在病床上。匆忙中,醫護人員和林的家人立即分頭搜查。一個小時后,他們發現林躺在三樓陽臺上,并立即救出林,但被救出后死亡。隨后,當地派出所趕到醫院現場,警方經調查后出具了報警回執,稱林某跳樓自殺身亡。
林某家屬認為,醫院作為專業治療機構,明知林某在病態控制下隨時可能突然自殺、自傷、逃跑,仍對其死亡負有責任。因此,我請求法院判令醫院賠償林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失費、搶救醫療費等損失共計78.6萬元。
同安法院經審理查明,林某于2013年11月8日第三次住院,診斷為麻痹性癡呆、神經梅毒。入院后進行神經營養、改善循環、青霉素抗梅毒、精神癥狀控制、腰椎穿刺等治療。入院當日,醫院向林某家屬發出《護理危險通知書》和《疾病通知書》,告知林某患有各種疾病,有跌倒、滑倒、墜床、壓瘡等危險。,并建議家屬“需要24小時左右陪同”。林的兒子小林在《告知書》和《告知書》上簽字。法院認為該醫院不是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該院作為普通醫院,履行了相應的管理或護理義務,對林某死亡的發生不存在管理或護理過錯。
■根據法官的說法,■
患者的自殺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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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民、法人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因侵權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林因麻痹性癡呆、神經梅毒入院治療,醫患雙方存在醫療服務合同關系。醫院應當按照規范為患者提供安全的醫療設施和服務。
根據醫院給林的兒子小林開具的《護理危險通知書》和《疾病通知書》,已經明確要求林的家屬24小時陪伴。作為一家普通醫院,這家醫院并不是專門治療精神疾病的醫院。根據林的診斷,他所患的疾病是麻痹性癡呆和神經梅毒,不是精神病。醫院采取的護理措施是為了觀察患者生命體征,合理治療患者病情,不能認為醫院要派專門的醫護人員不間斷地對患者進行護理,限制了患者的人身自由。
根據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林某凌晨在陪護親屬熟睡的情況下自殺,但在林某入院、住院期間,并無自殺念頭的跡象。家屬發現林某已離開病房后,醫護人員積極配合家屬進行搜尋,發現林某墜樓后醫院也積極搶救。
林某墜樓死亡造成的損害與醫院的診療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林某家屬無法以證據證明其主張,應依法承擔未能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因此,原告請求醫院。